云南昆明,孙某与丈夫宋某携手走过二十余年,育有两子,日子原本平静。可宋某涉刑案被

金豆说娱哦 2025-04-24 22:29:38

云南昆明,孙某与丈夫宋某携手走过二十余年,育有两子,日子原本平静。可宋某涉刑案被羁押期间,孙某翻其手机,发现丈夫与段某的不轨之恋及多次转账记录。孙某怒将段某告上法庭索要246万,一审段某返还5.2万,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据04月24日极目新闻报道,孙某和丈夫宋某,他们从青春年少时相识相恋,携手走过了二十多个春夏秋冬。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他们一起经历了生活的风风雨雨,共同养育了两个可爱的儿子。 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吃饭、聊天,欢声笑语回荡在小小的屋子里,那画面温馨得让人陶醉。孙某一直以为,这样的幸福会一直延续下去,直到她老去。 宋某因为涉嫌刑事案件被依法羁押。孙某在整理丈夫的物品时,无意间拿起了他的手机。那是一部再普通不过的手机,可此刻在孙某眼中,却像是一个潘多拉魔盒,里面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孙某的手有些颤抖,解开了手机屏幕锁。当她打开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那一刻,整个人都呆住了。手机里,宋某和段某的暧昧对话不堪入目,那些肉麻的话语。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宋某竟然多次给段某转账,金额累计高达246万余元。 孙某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她想起自己为这个家付出的点点滴滴,为了照顾老人、孩子,她辞去了工作,每天起早贪黑地操持家务。 她以为,只要自己全心全意地为这个家付出,就能换来丈夫的疼爱和家庭的幸福。可现在,丈夫却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还把家里的钱大把大把地转给那个女人。 愤怒、委屈、绝望……各种情绪一股脑地涌上孙某的心头。她觉得自己这么多年的付出都白费了,她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孙某毅然决然地决定,要将段某告上法庭,让她把那246万余元都还回来。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宋某在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段某发展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宋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宋某在与段某交往期间,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高达246万余元转账给段某,这一行为构成了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宋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段某,侵犯了孙某的财产权益。因此,这部分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宋某赠与的巨额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段某接受宋某无权处分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孙某有权要求段某返还这部分财产。 如果段某在与宋某交往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骗取宋某的财产,那么她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与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宋某给段某的转账属于无效赠与,判决段某返还5.2万余元。这一判决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法院根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了宋某与段某的不正当关系以及赠与行为的有效性。 由于孙某未能提供全部转账记录或证据证明所有转账均用于不正当目的,法院可能仅就部分有明确证据的转账进行了判决。 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以及不当得利的规定,作出了判决。 可孙某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她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那些钱本就应该全部要回来。 段某也觉得自己很冤枉,明明和宋某是“你情我愿”,凭什么要还钱。于是,两人都不服气,纷纷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孙某主张返还全部246万余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有转账均应返还;而段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受转账的合法性。因此,维持原判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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