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业务员邱某酒后与同事赴足浴店按摩,女技师发现其脚部发红异常提醒就医,按

金豆说娱哦 2025-04-24 13:29:16

江西赣州,业务员邱某酒后与同事赴足浴店按摩,女技师发现其脚部发红异常提醒就医,按摩后邱某猝死。家属先获单位 72 万人道赔偿,后又将足浴店及同事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同事与足浴店无过错驳回诉求,家属上诉后二审因无新证据再次驳回。 (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某是赣州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为了业务,喝酒应酬那是家常便饭。那天,他和两个同事一起陪客户喝酒,酒桌上觥筹交错,你来我往,大家喝得那叫一个尽兴。酒足饭饱之后,邱某提议去足浴店按摩放松放松,同事们也都欣然同意。 一行人来到足浴店,各自选了技师开始享受按摩服务。给邱某按摩的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女技师,她手法娴熟,力度适中,邱某原本紧绷的身体渐渐放松下来。 可就在按摩过程中,女技师突然发现邱某的脚部发红异常,她赶紧提醒邱某:先生,您这脚有点不对劲啊,最好去医院检查一下。 然而,此时的邱某已经醉意朦胧,趴在按摩床上呼呼大睡,根本没听到女技师的话。同事们也觉得邱某这是喝酒喝多了,身体有点反应很正常,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按摩结束后,女技师收拾东西准备离开,不经意间一抬头,发现邱某没了动静。她心里一惊,赶紧上前查看,只见邱某脸色苍白,呼吸微弱。女技师吓得脸色煞白,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救护车呼啸而至,医护人员迅速将邱某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可惜的是,尽管医生们全力抢救,邱某还是没能醒过来而离世。 邱某的家属跑到邱某的公司讨说法,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邱某家属 72 万元。邱某的家属当时也承诺,拿到这笔赔偿后就不再追究公司的责任了。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邱某的家属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们认为足浴店和当时和邱某一起喝酒的同事也有责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足浴店和同事告上了法庭,索赔 100 余万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从法律层面看,与邱某一同饮酒的同事并不存在明显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同事们与邱某饮酒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交活动,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也没有证据表明同事们存在劝酒、灌酒等强迫行为。 同事们对邱某的死亡后果无法预见,也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因此,同事们无需对邱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足浴店及技师在本案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足浴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合法按摩,技师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邱某脚部异常后及时提醒就医,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技师的提醒行为与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邱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与足浴店及技师的服务行为无直接关联。因此,足浴店及技师无需对邱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家属在邱某死亡后获得单位72万元人道赔偿,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人道赔偿与法律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基于道德关怀,后者基于法律责任。 家属后续提起的索赔诉讼,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获法院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事、足浴店及技师存在过错,因此其索赔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认为,同事和足浴店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过错。同事们只是陪着邱某喝酒,并没有强迫他喝酒;足浴店也是正常提供按摩服务,女技师在发现邱某脚部异常后也及时提醒了,只是邱某当时已经醉得不省人事。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邱某家属的诉求。 邱某的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非常不满,他们觉得自己失去了亲人,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他们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所有的证据,发现并没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同事和足浴店有过错。所以,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邱某家属的上诉。 邱某的家属失去了亲人,原本以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一些安慰,可最终还是一场空。 而邱某的同事们,虽然在这场官司中胜诉了,但心里也不好受。他们和邱某一起工作,一起喝酒,本来关系都不错,现在邱某走了,他们也觉得很遗憾。 足浴店好好地做着生意,却因为这件事惹上了官司。女技师也因为这件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她原本只是好心提醒客人,却没想到会惹来这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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