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已婚男子李某离家出走三年,与女子袁某关系密切。三年后,李某突发心梗死在袁某车上。家属初以为李某被遗弃致死索赔54万余元,后得知真相仍以袁某未尽救助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已尽救助义务,驳回家属诉求。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李某原本有一个看似完整的家庭,与妻子陈某携手走过了一段婚姻岁月。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也出现了裂痕。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李某一气之下选择了离家出走,这一走,便是三年。 在这三年里,李某仿佛从原家庭的生活中消失了一般,音信全无。他独自漂泊在外,偶然间结识了女子袁某。袁某的出现,给李某孤独的生活带来了一丝温暖,两人渐渐熟悉起来,关系也变得密切起来。他们一起度过了许多时光,在彼此的陪伴下,仿佛找到了心灵的慰藉。 然而,李某和袁某外出时,李某突然感到胸口一阵剧痛,紧接着便失去了意识。袁某惊恐万分,她立刻意识到李某可能是突发心梗了。在这危急时刻,袁某没有丝毫犹豫,她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焦急地等待着救援人员的到来。 在等待的过程中,袁某心急如焚,她不断地向周围的人求助,希望能找到更多的办法来挽救李某的生命。可尽管袁某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李某最终还是没能挺过来,死在了袁某的车上。 由于当时没有看清监控录像,李某的家属误以为李某是被袁某遗弃致死。在愤怒和悲痛的情绪驱使下,他们决定向袁某索赔54万余元,认为袁某应该为李某的死负责。 袁某面对家属的索赔,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助。她向家属解释了自己在李某发病时的所作所为,但家属们根本听不进去。无奈之下,袁某只能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某的家属认为袁某作为与李某关系密切的人,在李某发病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救助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袁某则声泪俱下地陈述着自己当时的遭遇,她表示自己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救助李某,拨打120、寻求周围人的帮助,她问心无愧。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点聚焦于袁某是否因未尽救助义务而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主张袁某与李某关系密切,知晓其身体状况,在李某发病时未及时送医,应担责。但从法律层面剖析,此诉求合理性存疑。 1,关于袁某的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含故意与过失。 本案中,即便袁某与李某关系特殊,但并无证据表明袁某在李某发病前知晓其有危及生命的疾病隐患,更无证据显示袁某存在故意不救助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救助不及时的行为。 袁某在李某发病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采取简单急救措施,已尽到普通人所能尽到的合理救助义务。李某的死亡是由自身突发心梗这一意外疾病所致,与袁某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从法律对救助义务的界定来看,一般救助义务并非无限度、无条件的。 在非特殊关系(如监护人、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人员等)下,普通人在面对突发疾病者时,只要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助行为,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袁某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做出符合常理的应对,不应被苛以过高的救助标准。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清晰认知,并承担相应风险。其离家出走三年,突发疾病死亡,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而言,李某家属要求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袁某在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袁某在李某突发心梗时,已经尽到了最大可能的救助义务。她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积极寻求帮助,这些行为都符合一个正常人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反应。 而李某的死亡,是由于他自身患有疾病,突发心梗导致的,与袁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求,维护了袁某的合法权益。
河北石家庄,男子怀疑妻子跟男性出去吃饭,拽着她开车去跟女同事对质,沿途不停家暴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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