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6岁单身了20年的徐先生与50岁的蒋女士闪婚,婚后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索要房产终身居住权,得手后态度大变致关系恶化离婚。离婚后,蒋女士起诉要求继续居住唯一卧室,法院判决支持,徐先生只能睡沙发,悔不当初。 据4月22日浪涨新闻报道,徐先生56岁了,单身了整整20年。这20年里,他一个人上班,一个人下班,一个人吃饭,一个人睡觉,生活过得平淡又单调。有时候,看着别人成双成对,他心里也会泛起一丝孤独,但他觉得自己这辈子可能就这样一个人过了。 直到 50岁的蒋女士出现,蒋女士温柔体贴,善解人意,两人很快就聊得火热。没过多久,他们就不顾家人的反对,领了结婚证,开始了新的婚姻生活。 刚开始的那段日子,真的就像蜜里调油一样。徐先生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他每天早早下班,就为了能多陪陪蒋女士。他们一起做饭,一起看电视,一起散步,仿佛所有的烦恼都离他们远去了。 可是,好景不长。婚后第三年,蒋女士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她开始拒绝和徐先生过夫妻生活,还总是找各种理由和他吵架。徐先生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好,总是小心翼翼地哄着她,可蒋女士却越来越过分。 有一天,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给她登记终身居住权,还以拒绝夫妻生活为由威胁徐先生。徐先生又舍不得这段婚姻,舍不得蒋女士,最后还是无奈地答应了。 徐先生以为,自己都做出这么大的让步了,蒋女士总该消停了吧。可他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开始。 蒋女士拿到居住权后,态度变得更加恶劣。她整天对徐先生呼来喝去,稍有不顺心就大发雷霆。徐先生在家里就像一个免费的保姆,不仅要赚钱养家,还要伺候蒋女士的吃喝拉撒。 2024年7月,徐先生实在是忍无可忍了。他觉得自己不能再这样下去了,再这样下去,他非得被蒋女士折磨死不可。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离婚的过程并不顺利,蒋女士不愿意轻易放手,她觉得徐先生就是她的长期饭票,她怎么能轻易放弃呢?但徐先生心意已决,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他们离婚了。 本以为离婚了,这一切就都结束了。可让徐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离婚后,蒋女士又把他告上了法庭。她要求继续住在房子里唯一的卧室,理由是她没有地方可去。 徐先生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觉得蒋女士太过分了,这房子是他辛辛苦苦打拼了一辈子才买下来的,现在蒋女士却要独占卧室,让他睡沙发,这算怎么回事呢? 一、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索要房产终身居住权的行为: 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为手段,向徐先生索要房产终身居住权,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带有胁迫性质的不当要求。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一方可以用来要挟另一方的工具。 蒋女士利用徐先生对婚姻关系的珍视,通过拒绝履行夫妻义务来达到获取房产居住权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徐先生是在蒋女士的胁迫下,同意在房产证上为其登记终身居住权,这一行为并非徐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说,该行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然而,由于徐先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导致该居住权登记在法律上暂时具有效力。不过,从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蒋女士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 二、关于离婚后蒋女士要求继续居住唯一卧室的行为: 离婚后,蒋女士要求继续居住房子里唯一的卧室,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性。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如果房屋属于徐先生的个人财产,蒋女士在离婚后无权强行要求居住特定房间;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的分配。 蒋女士仅以自己没有地方可去为由,要求继续居住唯一卧室,这种行为忽视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如果蒋女士的居住权设立存在不合理之处,徐先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蒋女士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徐先生没有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而是选择了妥协和让步。在离婚过程中,也没有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离婚后的居住安排不合理。 徐先生可以与蒋女士进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居住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徐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房屋的使用权。 在诉讼过程中,徐先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益以及蒋女士居住安排的不合理性。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蒋女士继续居住唯一卧室,徐先生只能睡沙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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